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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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必要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必要性
备案范围
凡是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申请基本条件
1)凡是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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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是指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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